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在从跳水明星向娱乐明星的转轨过程中,失足落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26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将田亮“驱逐出国家跳水队”。
“亮晶晶”事件发展到这一步,似乎顺理成章。照媒体的说法,田亮犯了“四宗罪”:娱乐过度;违规与英皇公司签约;在海啸灾区拍摄写真集;无意悔过。
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的观点,平心静气地承认田亮除了自然人身份外,还有经济人身份,就很容易理解田亮在奥运会之后的一连串“走穴”行为,因为这是他最具有商业价值的时期。以他跳水明星的身份,年轻英俊的外形,有拥趸无数,此时不开发,更待何时!有很多娱乐公司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出击得手,大获其利。
但田亮又不是纯粹的经济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的经济价值并不完全由本人掌握。在某种程度上说,田亮的价值不完全属于田亮本人。
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家体育实行“大包干”培养的方式,由政府拨款负责国家队运动员的一切生活开支、训练场地的建设和训练费用。也许有人会因此认为,政府拥有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利,这个答案并不确切。政府的拨款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而纳税人是个抽象的名词,不能直接履行管理之职,所以,委托有关部门来履行这一权利。这一点,目前是通过国家体育管理总局与邀请运动员的企业签订合同来实现的。运动员的经营权让度给了国家体育总局。
但目前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国家体育总局有经营权,但不是说,他们理当拥有大部分收入。他们享有的只是小部分经营收入,这是国家体育总局付出了经营劳动所得,大部分收入理当上缴国家财政,回到纳税人出钱办体育的经济本义上去。而运动员本人也应当从中获取合理报酬;第二,国家体育总局既然是经营代理的身份,又不想放弃这一身份,理当用更专业化的精神,充分挖掘出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但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体育总局以内部纪律的方式,强迫运动员同意由他们充当代理人,并且得到利润的大部分,而没有上缴财政的任务。这就引发不公平交易,导致田亮这样的运动员决定舍弃规则,自己为自己赚钱。而国家体育总局的方式,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用开除的铁腕杜绝后患。
违背经济学规律的做法能收效于一时,但决不能行之于长远。
对于田亮而言,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纳税人出了钱,是要他这样的天才运动员为国家争光。即便想赚钱,也应该在经济学的游戏规则之内,而不是不顾一切扑向娱乐的怀抱。
话说至此,结论已经很明显,国家体育总局、田亮应该选择按经济规律办事,那样,才会有皆大欢喜的结局。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