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萌
成都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的一项措施令人关注。这项名为《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的措施,鼓励媒体将涉及贪污贿赂、渎职、违法办案等5大类案件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除公开报道外,也欢迎媒体提供“隐性线索”,对具体实施方式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据悉,成都市检察院是全国较早出台此类措
施的检察机关。此举也为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建立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互通机制。新闻媒体和检察机关都承担“监督”之责,不同的是,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检察机关则执行法律监督。把两个监督结合起来,威力就更大了。
该《办法》的出台,适时且顺乎民意。事实上,透过近年来发生的不少案例,人们已普遍意识到媒体监督的重要性。而成都市检察机关率先与新闻机构沟通,主动给自己“揽活”也说明检察机关正在转变观念,力求提供更好的服务。此举的社会需求与意义则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如今群众很愿意找媒体。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媒体积极报道各类敏感事件,仗义执言,发挥了不少作用,赢得了群众信任。二是媒体更具亲和力。一方面这是因为一些人对政府机关仍怀紧张情绪,认为“衙门”不好进。另一方面,也说明某些部门办事态度、效率不能令人满意。而媒体感觉则不同,接受采访比正式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或接受询问来得轻松,心理压力也较小。此外,还有一些知情人不愿暴露真实身份,通过媒体做“传声筒”显然是不错的选择。而且,在没有充分证据,但十分可疑的情况下,向媒体一吐为快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诬陷”嫌疑。
而媒体作用也令人瞩目。毒奶粉、西安彩票等一系列大案都是先由媒体报道,引发关注,进而司法介入。明显的问题,媒体给予报道不会有负面影响的担心。可由于记者接触面广,材料众多,媒体常能获得大量存在但不够确定的违法犯罪线索。若捕风捉影报道则可能失实或引起纠纷。此时媒体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深入下去,明查暗访探求真相;要么束之高阁不了了之。如选前者,由于只拥有监督权,没有侦察、执法权,采访过程中记者很容易遭遇各种阻力。记者因采访被打,被非法拘禁的事时有发生,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此外,记者监督权被用作调查取证本身也不恰当,含有“越权”意味。媒体需要一种正规途径,实现与具有司法权限的部门相沟通,这样作用就大了。
检察院就不同了,查案是他们的职责。媒体的大量材料将极大增加线索来源,可以说为检察机关安上了顺风耳,可耳听八面风。通过媒体的移交转达,相当数量有疑义的线索也能被专业人士筛选鉴别,从而根据情况判断受理与否。不属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也可有针对性地移交相关单位处理。这不仅是为检察机关扩大信息途径,更可对一系列案件查处、破获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此举还解决了新闻媒体权责相混问题,避免记者可能遇到的尴尬与风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此外,成都市检察院规定:须在一月内把线索分流情况告知新闻单位,结案一月内也需把查处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和记者。新闻单位和记者有权查询案件处理情况,并优先全程跟踪报道。这既给予了有关单位报道优先权,保护了其提交线索的积极性,也使处理过程公开透明,更对检查机关内部作风、办案态度、工作效率起到了督促作用。
新《办法》解决了媒体线索多、难处理,检察机关途径少、等线索两大问题,也照顾了一些群众的特殊需求,应给予肯定。通过实践完善,也可在检察系统推广。不过,这一举措也引出思考,群众为何不愿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固然有群众观念、难言之隐等客观因素,可检察机关自身有没有问题?媒体监督固然重要,但以长远眼光看,检察机关还应着眼于完善内部各种机制,改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赢得公民的信任,让百姓敢于找检察院,愿意通过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这才是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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