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是今年我市允许烟花爆竹销售的第一天,全市共有近200家零售单位经许可在“限放区”内开始销售烟花爆竹。
据了解,在“限放”期间,公安部门将组织警力,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吁请广大市
民自觉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市只有在春节期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的6天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合法的烟花爆竹销售摊点悬挂有带编号的“青岛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横幅以及持有公安、工商机关联合颁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贴有“青岛市公安局监制”字样的激光防伪标签。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005年1月24日到2月23日。
有关部门提醒各销售业主,在销售烟花爆竹期间一定要落实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器,严禁将摊点设在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严禁在店内使用明火。(本报记者隋峻本报通讯员王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