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0日讯
人事部、卫生部今天在京联合宣布,历时一年多反复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正在进行的2005年公务员录用将适用该标准。
体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通知、标准、体检表3个部分。通知规定,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需具有副
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为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复检的程序;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悉,为把标准制定好,有关部门共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10多次,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部门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拓宽政府决策的视野,标准还两次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用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特别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录用作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另据了解,人事部、卫生部还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今年,两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盛若蔚)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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