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丈夫能不能告我侵犯生育权?”妇女维权热线接到范女士电话,结婚4年仍不想要孩子的她与丈夫闹起矛盾。
据介绍,范女士于2001年结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婚前,想要专注事业的范女士提出婚后不要孩子,男方也表示同意,可4年后丈夫改变了主意。两人为
此吵过架、动过手,丈夫下了最后通牒,提出要“生育权”。
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牛律师解释,按《生育法》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女士婚前的约定剥夺了别人的生育权。至于范女士丈夫主张的生育权,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范女士应依法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拥有共同财产,妻子赔钱给丈夫,只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没有实际意义。一般的,生育权可以作为离婚的一条理由,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的赔偿。(赵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