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近日对绵阳市交警李恒伟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判处被告人李恒伟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10月15日晚21时,李恒伟饮酒后,驾驶川B11977号北京213小客车,由游仙区开元场驶往交警一大队,当车行到城区剑南路西段成绵路口时,因违章超速行驶,与从公路左侧成绵路口
横穿公路的市五中学生邹莎、肖尔琪、张梦、张馨尹相撞,造成邹莎当场死亡,肖尔琪、张梦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馨尹受伤住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恒伟负主要责任。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恒伟身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丽冰
见习记者 何瑶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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