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解读《信访条例》,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日前就《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此外,针对条例中的亮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君进行了点评。
1、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坐镇信访接待日
措施理由:使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
新华社记者: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措施包括,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专家点评:8成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
杨小君:有统计表明,80%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长期以来信访问题很难解决的原因,相当大的程度上在于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一些政府部门领导脱离群众、走访了解不够。设立行政机关接待日,便于一把手及时了解民情民怨,客观上也使得各地更加重视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将问题推到上级和中央。
一把手和老百姓面对面,也可以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个别人信访酿成集体性事件。与之相对应,不及时处理则要担责任、与考核挂钩。
2、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措施理由:建立便于监督信访新机制
新华社记者: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信访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使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这次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为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专家点评:信访网络建设应避免盲目投资
杨建顺:此处所称信息网络主要是借助电子政务平台实现,规定的提出,有利于信访渠道多样化和效率化,但这背后还存在资源整合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规定里也明确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怎么界定还是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对于一般的信访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应该知道解决办法,对于他们都搞不清楚的问题,才有必要进行听证。
国务院颁布该条例后,国家信访局必然进一步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进行具体界定。
3、煽动串联他人信访构成犯罪将究刑责
措施理由: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
新华社记者: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专家点评:过激信访者应引以为鉴
杨建顺:该条规定对信访人享受信访权利时,应履行的道德义务和应遵守的程序规定做了说明,与旧规定相比,更加细致。毕竟有话也需要好好说,在合理的程序下,才能追求纠纷的解决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严格来讲,这些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能找到出处,也是作为公民需要普遍遵守的,在此作出强调,并不为过;可以使信访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能使利用信访牟利者或一些过激分子引以为鉴。
4、信访绩效应纳入公务员考核
措施理由: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请问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被信访部门应加强内控
杨建顺:与1995年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此次首提。此条规定和即将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相互照应,对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很有益处,也使得信访条例的实施更加具有时效性。若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此能确实保证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杨小君:对于被检举、揭发人保密的原则是好的,但在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当事机关很难保证信息不泄露,“因为事情要处理,就必须知会相关部门”,这就要求加强信访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监督。
问答:新华社发 专家采写:本报记者申剑丽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