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认购”将受处罚
日前,温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认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该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收取定金(订金)或者其他方式预售商品房,违者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房源信息上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预售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温房管网(www.wzfg.com)提前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源投放市场,进行楼盘公开预售。不按规定提供房源公开销售的,视为不良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做不良记录,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无权属证书不得转让
市政府的新规定要求严格实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售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商品房认购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商品房销售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特别是,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定购的商品房不得转让给他人。从2005年3月1日起,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合同定购商品房的转让登记手续。
购第二套房门槛提高
为引导商品房合理消费需求,新规定加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将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另据了解,《意见》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除高档商品房、别墅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