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明明知道自己家的床不见了,很可能是被失踪的房客偷走了,可是因为一纸《房屋租赁协议》,房东只能在紧锁的自家门前徘徊,不敢开锁而入。
日前,市民陈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去年5月份,经过中介介绍,她将自己位于市北区朝阳路14号的房子出租给了一外来务工
者,当时双方在中介处签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按季付。后来,在实际租用过程中,房东发现这个房客付款很不遵守规定,第一次只预付了两个月的房租,以后总找借口延缓付款,方式由“预付”变成了“后付”。
进入今年1月份,出租房的第三个季度快结束了,可房客还没有交房租,陈女士想找房客问问。8日下午3时,陈女士来到自己的出租房后,发现大门紧锁。小区的小组长告诉她说,“你的房客是不是退租了?今天下午1点来要押金了,100元押金结算后退给他80多元。”陈女士一听,心里“格登”一下,“不会吧?”她还抱着一点希望,在门上贴了一张纸条,说“见字后请立即交房租”,就回家等着了。
到晚上10时许还没有动静,陈女士想这个时间房客应该在家,于是再次来要房租。可是这次来了一看,房门大开,房内自己购买的一张双人床不见了!是不是房客带着自己的床跑了?她又赶紧回家,想找人来看看。晚11时许,她再次回来时,发现门又锁上了,她不知是哪个邻居给锁的还是怎么回事。
“开别人的锁,进自己家的门,不敢呀!”陈女士说,一是想保护现场,等待派出所调查;二是因为当时协议书是写着一年的租期,万一房客没跑,哪天再回来,或者就是想反咬一口,说我给撬开门了,那我该怎么办呢?(巩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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