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本报一版刊发了一家洗浴中心用短衣短裤赤脚站马路的方式体罚员工的消息后,引起了读者的强烈愤慨,昨天很多读者给本报来电,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一件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违法事件,希望有关部门要介入调查此事,依法处理,并希望该洗浴中心对此事作出解释。
 
;市民陈先生指出,我们这座城市的建设有打工者的功劳,他们太不容易了,不管他们犯了什么错误,应当合情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而不应当采取这种方式,呼吁广大市民特别是企业的经营者们能爱护我们的打工者。市民刘女士表示,这充分显现了有关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青岛这样的文明城市,发生这样的事情令人痛心、令人感到耻辱,这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希望有关责任人作出解释,并向员工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记者王哲)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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