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15日讯(记者杨飞越通讯员赵永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全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
调整增加到320元。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养老金普调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其余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三类人员的养老金: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责任编辑: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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