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旨在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将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对市民养犬变“限
”为“管”,使养犬者既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侵犯他人和公众的利益。从内容上看,与《限制养犬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新规定:
———扩大了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
———取消收取养犬管理费,将养犬审批改为养犬登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管理办法》将养犬管理由事前注册改为在对犬免疫后进行登记。
———调整、完善了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办法》规定,饲养宠物扰民的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查处,饲养宠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由城管部门查处,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犬、人的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居民养犬的条件,细化规范了养犬人养犬行为。(戴谦)(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第五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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