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房子的却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而要求法院判决卖房合同无效。昨日,法院支持了房客的诉讼请求,房主接到判决后连称“都是不懂法害的”。
房主卖房却被房客告
市民小孙原先住在江宁,但是为了能让孩子在市区上到比较好的小学,他决定在市区租一套房子。找了好久,他看中了
在白下区杨公井附近的小杨村35号的一套住房。2000年12月30日,小孙和房主老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是12000元。合同生效后,小孙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租,一家人也随之搬了过来。
2001年10月底,一天老李突然告诉小孙,他已经将房子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市民夏某,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在办理过程中,要求小孙一家在一周之内搬走。“我毫无准备,一家人根本来不及在一周之内找到新房子。”小孙认为老李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几经交涉无果,小孙于2003年把老李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主侵犯优先购买权
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老李一头雾水。他说:“房子是我自己的,小孙只是我的房客,我卖房子关他什么事?”
相比之下,经过法律咨询的小李则心中有数。他说:“老李在和我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将房屋卖给了夏某,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小孙和老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老李如果在租赁合同履行届满之前,想出售房屋,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小孙。但是事实上,老李在通知小孙的时候已经出售了房屋,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孙不想买这套房子。昨日,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老李对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尽管老李对这一判决百思不得其解,但是法院的判决还得执行,他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继续履行与小孙的租赁合同,还很可能被买房人以违约为由告上法院。律师观点出租期间卖房有说法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说,所谓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主要包括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该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他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出租人提前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房屋将要出售;在此基础上征求承租人的意见,看他们是否有购买的意向。快报记者马乐乐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