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佳 记者
杨在文)去年12月3日,彭州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学校操场上被几名同学殴打致死。昨日记者获悉,这名学生的父母已于日前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2.8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彭州法院目前已经受理此案。
据原告代理人丁志远律师介绍,陈某是彭州一所中学7年级(初
一)学生,他是午间被几位同学在校内一个厕所旁边殴打致死的。目前,此事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据了解,孩子死后10天,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主持下,校方同孩子家长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说,本事件已经确定为刑事案件,侵权人应当负全部责任,为使学生家长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学校主动垫付应该由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此,学校同意赔付死亡赔偿金51180.5元,困难补助和精神抚慰金22879.5元。协议书中还说,学生家长收到赔偿金后,不再向任何人提出其它民事赔偿要求。
丁律师称,孩子家长只领取了5万多元的死亡赔偿金。协议中“不再向任何人提出其它民事赔偿要求”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之所以状告学校,是因为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死承担独立责任。因为从伤害行为的发生到孩子死亡至少有一段时间,但学校却没有一个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前来制止。另外,由于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他们只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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