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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家住福州北路的王先生拨打早报热线2888000反映:我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平面设计工作,需要使用广告公司电脑。应聘成功后,广告公司要求我缴纳5000元押金,作为使用电脑的担保,保证电脑使用过程中不被损害。我认为这笔钱不合理。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劳动局, 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应负责给员工提供生产、设计等必须的工具,不得收取任何押金。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王先生可到劳动部门投诉。本报记者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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