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据了解,新规定提高了医保统筹层次和单位缴费比例,有利于增加统筹基金总量,从整体上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
住院“起付线”下调
 
;新规定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比,较为明显的变化是:转换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调整机制,起付标准的调整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脱钩;降低了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减轻了参保职工负担;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3.4万元提高到4万元,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了患大病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新规定中,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8%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至10000元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0000元以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两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职工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单位缴费提高至9%
为增强统筹基金保障功能,新规定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今年起至2007年提高至9%。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在职职工工资上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来的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从总体上看,虽然医保基金总量扩大了,但个人的负担却没有加重。此外,退休职工个人则不用缴费。
个人账户分龄记入
新规定在资金记入个人账户方面的变化表现在:将在职职工划分为35周岁以下、35岁至45周岁、45岁至退休3个年龄段。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由原来的2.7%调整为2.3%,其他在职职工记入标准不变;退休职工仍按本人养老金5%记入,但与社平工资脱钩,70周岁以下者月最低记入标准为60元;70周岁以上者月最低记入额为70元。
补助金每年提高5万
为保障重病参保职工的利益,减少因病致穷现象,新规定提高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筹集标准及其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缴费年限男25女20
新规定明确提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退休(职)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报记者
糖尿病大病患者
每月节省500元举个例子,糖尿病大病门诊病人需要终身用药,平均每人每月门诊费用为600-1000元。按新规定,只要患者用药不超出统筹范围,其中70%以上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平均每人每月至少节省500元。
焦点问答
问:什么是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
问:参保职工工资上涨,自负医疗费是否上涨?
答:新规定把个人住院起付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脱钩,即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
问:参保人如何看门诊购药?
答:参保人一般门诊就医或购药时,可凭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我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费用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中划出。
问:参保人出院时如何结算?
答: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出院时,医院与个人只结算按医保规定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应先从《社会保障卡》中支付,不足部分,现金支付。(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