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了部片子,叫《安乐死》。并不是因为它的名字吸引我,只不过看到导演是阿曼巴,这个拍过《小岛惊魂》的家伙,所以忍不住看了一眼。 没想到看完这一眼,让我好几天没能回过神来。因为有一些人,他们对待生存和死亡的观点竟与我如此的不同。我们追求的是生存,而他
们追求的却是死亡。 让我们先设想一下。如果你因为全身瘫痪躺在床上度过了30年,你最想要的会是什么?如果一个神智清醒的人发现自己已经无法活得有意义,而要选择死亡,但于世俗和法律所不允许,这对他的自由是否是一种剥夺?
在此之前,我从未想过一个人要死也是这么难。
在我印象中,想死的人一般会有多种寻死的方式,跳楼、割腕、吃安眠药,选择多多。但对于这些像全身瘫痪的雷蒙一样的人来说,我发现,他们寻死的方式只有一种:让别人来杀它。
说起来很恐怖,其实这些人就是寻求安乐死。他们没有自杀的能力,他们只能求助于别人。
这些人并不是无法活下去。雷蒙在哥哥嫂子的照顾下30年来活得很好。但生命对他们来说,已经完全改变了其本来的意义。这里可以引用美国伦理学家马尔·科尔的一句话来为他们作一个注释:生命本身———或者说,单纯的活命———来说,并不具有内在价值。为生命提供价值的不是纯粹的肉体存在,而是生命的质量。
当然,雷蒙并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看待自己的生活状态。他只是不断在强调:这种生活对他来说是一种耻辱,他已经没有办法有尊严地活下去。与其无意义的存在,不如有意义地毁灭。
但他的念头对于社会来说却无异于洪水猛兽。法官们认为,采用非自然的方式去夺取人的生命,哪怕是自己的,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虽然我对基督教中对自杀的判定不太了解,但我知道在但丁的《神曲》中,自杀的人是不能上天堂的。可见,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是宗教观念和世俗伦理。
亲人更是不同意雷蒙的想法。哥哥含泪质问雷蒙何尝理解自己这么多年来为他付出只希望他好好活着的感受。而一直沉默的老父忽然说出一句:“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有一个想先自己而去的儿子。”
影片的最后,雷蒙还是选择了安乐死。不过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常程序。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面对着摄像机说:“我的头脑,我是说,我的意识由我掌控,……我认为活着是种权利而不是强制的责任!”
存在主义者说,人没有选择出生与否的权力,但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这句话并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但对雷蒙来说,也许是合适的。 赵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