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5日,在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厉以宁称不能简单地利用税收杀富济贫。中国的发展,需要中产者队伍的壮大,主要应该依靠较低收入者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是靠实行高税收,把富人降为中产者。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杀富”的结果,只会
使刚刚步入中产者行列的人群感到惊惶,使本来可能成为中产者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不愿继续致富。
厉以宁把税收简单地等同于杀富济贫,并将所谓的“高税率”与“把富人降为中产者”等同起来,不仅颠倒了事实的黑白和因果关系,而且彻底颠覆了国家税收的概念,使税收变成了国家(或者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掠夺。实际上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
我们应该搞清楚:国家的税收是干什么的?依我看,国家税收有两大基本功能:
一是维护社会公正,二是维护社会安全。而社会公正的根本目的就是社会安全。国家用一部分税收养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而社会的安全,根本上就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里的财产,包括了富人的一切合法财产。从三个角度看,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富人都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比穷人更多的税收任务:一,从支付能力角度看,富人收入高、纳税能力强,多交税是应该的。二,从受益角度看,谁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多,谁就应该多纳税。一个百万富翁和一个只能勉强养活自己的穷人受到国家安全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富人的受益显然大于穷人,多交税合情合理。三,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市场本身遵从的是效率逻辑,市场不相信眼泪,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富人往往享受着种种市场的“自然特权”,这种特权无疑会加重穷人的被剥夺感,导致其相对经济能力的降低。通过税收这个国家强制性杠杆,实现对单一的市场偏见的纠正,以税收的公正逻辑,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别以及实行社会保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富人的长远利益。否则,一个收入两极分化、穷人无以为生的社会是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在那样一个社会中,不仅不会有厉以宁所言的中产者队伍的壮大,反而有可能因为穷人被市场剥夺太甚且国家没有文明的、和平的纠正机制而被迫采取自然的、暴力的手段“自我纠正”,从而演变成真正的杀富济贫,直接危及富人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富人从社会安定中得到的好处大于穷人,以税收的形式为社会安全多付点钱,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对“劫贫济富”的市场自然法则的正义补偿。
在各种税收中,惟一有点“劫富”意味的是遗产税。有些国家的遗产税最高可以达到80%以上。但这种税起征点高,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富人对这种税收是认同的。因为一方面,这符合“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正义法则,否则则意味着一部分人一生下来就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另一部分人则一无所有;另一方面,这样做既能照顾和尊重上一代人的劳动,也不至于把富人的下一代骄纵成不劳而获的纨绔子弟,同时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效率法则。
据介绍,从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看,具有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并没有征收,对富人极为有利;个人所得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征税比例实行分级累进制,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在国外甚至有负所得税,即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国家要对个人予以补贴。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征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对于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其他收入,难以征收,而巨富们的收入多为这类收入,逃税极为方便。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导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由收入并不很高的工薪人员负担。
当前,大量的基层税收力量用于数量极为庞大且极为分散的普通工薪阶层方面,影响了税收效率、提高了税收成本,亟待改革。通过更为公正、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让富人和有产者承担起更多的税收任务,不仅不是“杀富济贫”,而且是对社会安全稳定、对富人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最大保护。
童大焕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