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某法律声称,某些人包“二奶”期间不允许与“二奶”同床,恐怕就是天大的笑话。这事儿的逻辑是这样的:要不是为了“同床”,包“二奶”这事根本就不用干。既然包了而不让其同床,除了搞笑外,就是实在不知道该法律有什么意义了。
产生这个联想的原因,是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方面将立法规
定公务员在外兼职不能领取报酬(12月27日中国新闻网)。让我惊讶的,不是公务员兼职领取报酬,而是公务员居然会兼职。公务员兼职这件事在我看来根本就没有讨论的余地。公务员其实就是我们这些交税的老百姓的雇员。他们每一分钱的工资,都是老百姓辛苦的血汗钱。从这个意义上说,全体国民都是公务员的老板。
我自己做一点小生意,要是我的员工在外面兼职的话,唯一的处罚就是把他踢出去。原因很简单,我付钱购买的是他全部的工作精力,要是他给我工作的时候还想着其他公司的业务,不开除他才是有鬼。当然,我们这里的公务员兼职其实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在某官办企业兼职是为了搞活企业、减少麻烦;兼职当个某机构的领导,是为了该机构的顺利发展。不过,这种兼职本身就是正职的一部分,干了自己应该干的工作还要领取额外的报酬,当然不应该。
所以,这事的关键不是收不收兼职报酬的问题,而是公务员本身的定位问题。如我上面说的,公务员就是为大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人类是群居动物,为了更好地生活在一起,我们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与金钱,让某些人提供这种公共服务,而这些人通过这样的服务来赚取他们的生活费用。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我们都是了解的,近来不断的加薪与本身就有的高福利待遇,已经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了补偿。要是这些公务员还在自己本身就应该干的工作中,找出某些成为“兼职”的工作,并因此而得到额外的收入,就实在让我们这些给他们提供工资与福利的人难以理解了。
难以理解的还有立法这件事。“法”是国家的重器,不应当轻易为一个行为立法,尤其是为了一个根本不清楚的问题立法。在我看来,公务员根本就不应该兼职的,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多少个头衔,都应该与他进行的公务员工作有关,而且不应该领取任何额外报酬。关于兼职与因为兼职得到收入的问题,根本就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
为一个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前提进行立法,置法律的神圣性于何地?公务员也是社会工作人员,也应该是签订过工作合同的。关于兼职并领取报酬的问题,在合同中只要用几行字进行规定就可以了,正经八百地动用立法程序,不但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还说明正式的公务员合同不具备真正的约束力。这种立法,实际是开了一个兼职有其必要的口子。但不论规定得多么严密,法律总是有漏洞可钻的。这种间接承认兼职合理的方式,造成的损害可能非常大。因为它把一个“潜规则”化成了“明规则”。只要有这个前提,报酬什么的根本就是小事一桩。试想一下,本来就掌握政府资源的人,要是想在自己“兼职”的地方得到什么好处,难道一定要看得见工资单才算数?
再试想一下,包“二奶”的人是不是因为某法律规定不许同床就会真的守身如玉?要是这法律从某种角度承认了包“二奶”的合理性,我看这守身如玉就长不了。
五岳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