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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上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七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10元上调至530元;五市由原380元上调至470元。同时,七区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由原4.7元 上调至5.0元,五市由原3.2元上调至3.8元。(记者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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