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老师好!
我的当事人李某和一加工厂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租期为5年(2001.8--2006.8)2,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每年16500)3,违约责任
4,合同到期,李某如继续租赁,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加工厂联系租赁事宜
5,合同到期,李某必须无条件返还门面,同时李某
装修门面内的设施及费用,加工厂慨不负责......经调查:1,加工厂的门面刚一完工就租赁给李某,门面内外都没有装修,只有装修才能营业
2,2002年初,加工厂以李某拖欠电费和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电费和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经法院缺席(李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判决,李某承担责任;并且解除李某和加工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判决生效后,加工厂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收缴了李某租赁门面的钥匙....但是李某还有点设备在门面内,现在加工厂又提起诉讼,说李某强占门面(因为李某有少量的设备在门面内),要求法院将李某强制迁出....
我们的问题是:李某装修门面的费用8万元(有司法鉴定)由谁来承担?有人说合同有约定,加工厂不承担;也有人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加工厂受益的角度出发,加工厂应该承担该装修费用.理由是装修的材料如防瓷、地板砖、大理石等是既成的事实,它们使加工厂的门面升值了......
回答:王博
内容:
你好!
我觉得李某虽然在诉讼中败诉,但他有一个失误,就是没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装修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以,这里我的意见是,该租赁合同中关于装修费的条款应该属于和变更可撤消的条款。那么这就需要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消的申请(诉讼),这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否则,不对此进行实体审理。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