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青岛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将于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登记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二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届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挂青岛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公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对象要依法如实、按时填报普查登记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被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青岛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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