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建设项目中,领导干部犯罪的主要表现就是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谋取利益。招投标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并由此带来工程质量下降,领导干部落马。招投标,成为卖官鬻爵之外的又一个腐败泥塘……
读罢这则报道,笔者不由得想起不久前某省交通厅负责人的一句话:“建设领域腐败症结主要在招投标上
。”事实上,现在还有一种声音,把招投标制度当成了诱发建设等领域腐败现象的祸首,希望通过取消这一制度来减少腐败。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目前已逐步成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为完成某个项目,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往往会先制定一个基本标准,然后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和评委,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中标人。客观地说,这是避免建设领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
一个被世人公认的、阳光的、好的制度,怎么一下子成了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的罪魁祸首?笔者以为,并不是招投标制度的过错,而在于执行这项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导致“好经被念歪”。从那些被曝光的交通厅(局长)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其集中腐败的某些必然原因,主要在管理体制,选人、用人机制,工程内部管理机制等等诸多问题。在这样的环境内,主要官员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变相变通异化招投标制度,或以种种理由不搞招投标,或人为地为招投标制度设置不合理条件。就是说,任何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如果容易引发腐败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始终得不到解决,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绝对权力始终得以凌驾于制度之上,再好的制度也无济于事。
持“招投标制度是罪魁祸首”这种观点的人,其主要理由是专家或评标委员容易被贿赂。试想一下,假如没有招投标制,贿赂者只需要搞定一个人,就能揽到一个大项目;而有了招投标制度,谁能最后中标,很多时候并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一个人说了算容易滋生腐败,还是多人表决说了算容易滋生腐败?在腐败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招投标制度肯定会大大增加贿赂者成本,有没有招投标制度,结果如何,并不难辨。
如果不能排除人为干扰,如果权力还是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免被误读和曲解,这也就是人常常说的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改变招投标制度的执行环境,比改变这一制度更为重要。在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取代招投标制度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青山)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