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批准后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早报讯 今后,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前天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对此
作了详细规定。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审计结果应当公示
根据《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审计内容包括财政审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和捐赠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等。审计机关对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重点盯紧专项资金
根据条例,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和捐赠的审计监督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性专项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违法违规点名通报
据介绍,今年我市加大了审计公开的透明度,经市政府同意,首次在媒体上公开披露了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有关内容,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今后,我市对审计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都要点名通报,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记者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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