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法压低地价进行招商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将以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24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指出,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文件还指出,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决定》要求,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组织实施“金土工程”。
--《决定》解读 --
解读1严禁项目分拆审批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这是新华社24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的。
《决定》还指出,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决定》还要求,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解读2严控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我国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决定》要求,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决定》指出,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解读3严禁占农田开发房地产
《决定》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决定》要求建立起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文件规定,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