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实施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有关部门做此规定的原因竟是“美容院有床位”,有床位就可能有色情服务,这是哪门子逻辑?
据12月21日《扬子晚报》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由商务部审议通过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
施行,这是我国美容美发行业首次施行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在行业人士为终于有“法”可依而欢呼时,《办法》第八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却引起了争议。
在依法治国理念已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此条款引起争议很正常。此条款的尴尬之处非常明显———色情服务本来就是违法活动,是任何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不允许做的,为什么单单在美容美发管理办法中强调这一条?这不是歧视所有的美容美发从业人员吗?
商务部有关人士面对各地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代表的质疑时解释说:“之所以把不得从事色情服务写入办法,主要是考虑到美容院是有床位的,可能会被不法经营者利用来搞色情服务。”
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逻辑是这样:因为有床位,所以就可能用来搞色情服务,所以立法者就要写入法规加以明文限制。真是,“你不解释我还有点明白,一解释我就彻底糊涂了”。这样的推断很类似于鲁迅先生笔下道学家们对女人的心思:看到女人的胳膊,就想到了大腿,再想到光洁的裸体,最终臆测到色情行为也就不可避免了。
美容美发业并不是一方净土。笔者想说的是,在没有任何事实认定前,谁也不能断定人家可能会如何如何,无论从法的还是道德的层面都是如此。这是对作为公民的他们的起码尊重,也是一个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上述条款的出台,可以说,实在是立法者的“有罪推定”思维在作怪。难怪美容美发业代表们质疑:很多服务行业都有床位,是否也要在其管理办法中写上“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所以说,掌握政策资源的有关部门,对某一人群制定、发布政策,一定要摒弃“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不要对任何一类人群戴“有色眼镜”。若进一步深究,如此“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之所以能登上前台,恐怕是因为一些部门出台各种规定时,仍沿用以往狭隘的行政决策模式,即认为行政决策只属于立法机构的活动范畴。
而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认为,与一个正确的、科学的决策必不可分的,还有“动机”、“沟通”、“目标”等概念。也许,只有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方式“与时俱进”了,“有罪推定”的群体性歧视政策方能从根本上杜绝。(稿源:《齐鲁晚报》;作者:高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