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被认为是财务制度把门人的会计师行业,近日惊曝“银行回扣”内幕,而被揭内幕的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迅即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为依据进行反击,声称其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30%-35%的业务费回扣是合情合理的中间业务费。银行的说法看似有根有据,实际上荒唐至极。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一方雇用另一方为自己做某项事务,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受雇方付出了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就银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贷款企业资信这项业务而言,要收费,也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收费,因为是会计师事务所替银行“打工”,收费金额是其所能得到的全部报酬,而银行将从其委托业务中获得信贷安全,降低贷款风险。委托业务的结果对银行利益的影响,远超过对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至于现行的由被审核企业交纳资信审核费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需要讨论的。因为企业从银行贷款并非无偿,而是要支付利息的。而在利息之外再另收一笔资信审查费的合理性实在值得存疑。
现在,不但收费关系被颠倒,而且银行方振振有词,声称银行的企业客户都是银行努力培养出来的,银行有权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一
定金额的中间业务费用,并称这完全是一种很自然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收费标准也是由市场形成的。这种说法实在不堪一击。
谁都知道,银行在中国的业务具有相对的垄断性,银行不是能随便开办的。多如牛毛的企业要贷款,不找那几家为数有限的银行找谁?如此供求关系下的企业客户,还用得着银行去“努力培养”吗?再说银行所谓“吃回扣”是“很自然的市场行为”“双方平等自愿”的说法,若真是那么回事,为什么还会发生19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声明,拒绝向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支付“业务回扣”事件?
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还搬出了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为自己辩护。但该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对照规定不难看出,银行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并不在该办法认可的范围之内。如果硬要往上贴,请再看该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显然,付费的恰恰应当是“委托方”银行本身,而非受委托方会计师事务所。
对这起风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陕西省委已经在了解真相,相信会给公众一个公正的说法。无论如何,各方都应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避免陷入门户之争,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新华社记者张建高(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