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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 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蒋志培说,还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蒋志培说,还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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