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市南法院昨日判决一起父子俩因房产纠纷对簿公堂的官司。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书里“捎带”指点了当事人的家务事,使原本“生硬”的法律文书变得更具人情味。
父子争房闹上公堂
近日,7
0多岁的王某将儿子告上法庭,称自己拿出11万多元购买一处房子,以儿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某认为买房钱是自己出的,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庭上,王某的儿子辩称,房子是他和自己的爱人共同出钱购买的,并不是父亲掏的钱,房子应归自己所有。
判决书多了“人情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他的儿子中间一定有一个人没有如实陈述,但因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法官只能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作出法律判断。由于合同上的购房人是王某的儿子,法院以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在此案的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文字:“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如此,法院亦希望原被告之间不因此纠纷而行同路人,被告应更好地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双方或一方态度、观念的转变,相信原被告能圆满地处理此事、和睦相处……”
别因纠纷伤了亲情
负责审理此案的明绍青法官告诉记者,在审理亲属之间的房产、财产类案件中,往往财产官司了结不久,当事人双方又因赡养费、抚养费等新的纠纷再次闹上法庭,严重伤害了一家人的感情。在判决书中增加一些预防性、指导性的内容,是根据多年民事案件审理经验,做出的一种判决方式,这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法院的判决。(记者
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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