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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获利3万可定罪 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七年
青岛新闻网  2004-12-22 06:27:1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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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门槛”降低  

  本报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宣布自今天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
“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

  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

  这位负责人解释降低“门槛”的初衷:从司法实践看,《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过高,是导致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较少的一个原因。从查处的案件看,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降低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另外,降低“门槛”是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

  另外,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没有改变,仍然维持了原来规定的数额。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透露,我国自2000年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近3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56.42%. 

  “门槛”降低具体内容

  ●与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相比较,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

  ●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比较,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天桥上贩卖盗版光盘的现象时常可见,从今日起,新司法解释将加大打击盗版力度。 

   司法解释五大亮点

  “在线盗版”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新司法解释诸多亮点引人关注,其中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按个人3倍定罪

  亮点1:“在线盗版”与传统侵权性质一样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亮点2: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7年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阐释:对于以往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中涉及的一些不甚明确,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分歧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刑法217条对“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5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亮点3:“非法经营额”按销售价算体现公平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阐释: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用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能够客观反映这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体现《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另外,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完全按照真品价格计算,就可能造成侵权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远远大于他的实际经营数额。如果按照这个数额来对他进行处罚,对他本人来讲应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法制原则。

  亮点4:单位侵犯知产按个人3倍定罪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的3倍进行定罪量刑。

  ———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阐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解释说,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从承担责任和犯罪的范围及犯罪的金额方面都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作了区别。

  张耕说,在此次司法解释中,个人定罪的标准降低了,对单位犯罪的标准也应该降低,原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间是5倍的标准,现在是3倍。这说明两高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大。

  亮点5:增加共犯规定符合法理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代理进出口的,以共犯论。

  ———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阐释: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现在的一些地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较猖獗,和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及个人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很大的有关系。

  他说,从法理上看,这些单位或者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在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的行为。因此认定为共犯。 

  基层法官观点

  新司法解释将增大法官压力

  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长朱军表示,侵犯知识产权案过去较难立案

  “过去我国刑法和《追诉标准》、《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量刑标准都过高,很多案件由于达不到立案标准,不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长朱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朱军,至今只办理了10余起知识产权方面的刑事案件。

  “每年海淀法院侵犯著作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只有3-4起,主要是门槛太高的原因。”他介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并不是全部需要加强打击,一些情况还在提高门槛。1997年新刑法将贩卖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从10张升到100张。

  他说,过去很多案件不够立案的现在也都可以立了,这样将无形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此外,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于诸如“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论处”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这在过去法官们认识上有很大的争议,很多法官主张不以共犯追究。“新司法解释帮我们统一了认识上的问题。”

  朱军同时提到,今后这类案件会明显增多,法官办案压力会更大。他希望法院今后能增强法官和书记员队伍建设。 

  部门说法

  草案首次征求国外专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解释》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昨天在介绍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时说。

  曹建明介绍,2003年起,“两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释列入工作日程。2004年2月至9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曹建明还强调,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两高”还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在综合专家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该《解释》稿又多次进行了修改。

  新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胡云腾表示中国兑现加入世贸有关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是新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

  昨天,他向记者表示,从我国的刑事立法看,1997年刑法规定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有的尚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的虽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已经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另外,刑法条文中的一些表述,由于比较专业、抽象或概括,在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引起分歧。凡此种种,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

  目前,许多国家把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视为犯罪,越来越重视用刑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既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塑造我国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国形象,履行加入WTO后庄重承诺的当然选择。

  采写:本报记者郭晓军廖卫华摄影:本报记者张涛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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