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则》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
协议,并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业内人士称,此举标志着为解决股权分置迈出的第一步,国有股减持有望随之开闸。 《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按照《规则》的规定,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国有股份持有人申请办理披露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证监会有关官员表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出台,填补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没有具体业务规则的空白,有助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进行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按种类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然而,随着现阶段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出现突破性进展,也许不久后一个全新的市场将随之诞生。(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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