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违法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包括,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
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
对于收入在800元人民币以上的百姓来说,正在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或许会带给他们一些好消息。
据一位全国人大专家透露,《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修订后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出调整。“这也就是说,目前以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可能会上提。”一位专业人士称。
不过,对于目前已经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提高的权力。”他说。
需要解释的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经常被新闻媒体误称为“起征点”。采访中,有关权威人士希望向社会纠正这一提法。他们同时介绍,事实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而言,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仅仅是其中一项内容,此外还涉及到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多个项目的改革。
改革思路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立法早就列入议程。早在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五年立法规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项目是其中之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设想,是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据他称,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
他说,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外部配套条件,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因此,要努力改进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擅提标准违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今年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指出“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通知要求“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据了解,近期对一些地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国税总局又专门发文,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专家介绍,各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向全国人大汇报。据了解,目前有很多地方已超过了1000元,最高的深圳是1600元,北京现在是1000元,上海是1400元,广州是1200元。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5%,已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2002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仅影响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也会影响中央个人所得税收入。
弊端凸显
全国人大专家表示,各地自行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违法行为,但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很快,物价也涨了几十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直没有变,显然是不合理的。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在华投资的30家跨国公司客户进行了调查,针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他们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申报手续繁琐;外商期望个人所得税能更接近国际性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譬如以年作为申报期间,减低税率和增加扣减项目等。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等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2002年比1994年增长17倍,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特别是针对当前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秩序还比较混乱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三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在征管上缺乏监控税源和稽核纳税人的信息技术手段。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两税协调
全国人大预工委专家认为,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必须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宇认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在经济上是重复征税,将来还有没有必要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他认为,所得税以后还会变,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要关注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未来的走向,要关注国际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变化。(王长勇)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