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日前宣布,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根据两部门日前印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培训内容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
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根据该实施意见,对于执行这一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对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相关事宜,比如名额、条件、程序等,根据该实施意见,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予以公告。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该实施意见规定,由基层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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