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4日讯(记者杨飞越通讯员程黎)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17市全面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分别为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
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同时也适用这
一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今年4月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全国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新标准实施后,山东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居中游偏上水平。现行标准是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共分为5类,分别为410元、380元、340元、310元、290元。
责任编辑: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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