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讯 日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文,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中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据悉,高等职业院校在完成技能教学任务后(一般为最后一个学年),可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高职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和
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鉴定成绩按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项分别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分数段记载。首次鉴定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半年后重新参加鉴定;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其合格项在两年内有效。两项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填报申请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青岛日报记者赵笛)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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