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危害人人皆知,所以反腐败才如此深得人心。然而,在党政机关中,腐败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能够有机会腐败的官员和整个公务员队伍相比,绝对数量很小。 换言之,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是一小撮腐败分子兴风作浪的结果。反腐败,针对的也正是那些握有一定实权或者在
敏感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近日,浙江省颁发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意味着,问责“庸官”有法可依了。据了解,这种“问责”全国首创(12月11日《青年时报》)。
浙江这个“官员问责”办法,矛头直接对准了时下弥漫在党政机关中因平庸、拖拉而导致的机关工作效率低下风气。现在,虽然浙江有了这样一个对“庸官开刀”的规定,但是,要让“庸官”真正受到处分,直至从公务员队伍中退出,显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从某种意义上说,“剔除庸官”工作的艰巨性,丝毫不比反腐败轻松。
之所以这么说,源于“庸”不具备隐蔽性,是在公开场合的一种“常态”。譬如,在办公室里,对来访人员不热情;对人家提出的问题能上午解决的推到下午再处理;对来电,本来该和颜悦色告知的,一句“不知道”就挂断,白白浪费电话费不说,还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如此司空见惯的现象,也许凡是置身在机关中的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曾有过。要命的是,鲜少有人意识到这是“庸官”的明显特征。正因为有“病”还觉得正常,正因为大家你有我有咱都有,熟视无睹之间也就误以为不算什么。
对“庸”症的无意识,必然使机关人员放松对“除庸”的警惕性。尤其是这个“庸”,又不用掖着、藏着,公开的“秘密”,反而蒙蔽了眼睛。不像腐败现象,都是在见不得人的角落里进行的交易,一经查处还有人证、物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有具体的数字,法院判刑也有事实依据。而“庸官”则没有这方面的担心,因“庸”所造成的损失很难用具体的数字量化,很难追究到哪个具体的责任人。
也许,一个“庸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确实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庸官”作为一个集合概念,由于其绝对数量过于庞大,给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未必比几个贪官的危害小。加之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治“庸”的良方,愈发增加了“除庸”工作的难度。
因此,在“除庸”意识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全民意识的今天,“除庸”则比反腐败更显得任重而道远。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