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不是一个“幸灾乐祸”的人,不会看到别人被害会高兴。但是,下边的报道,却强迫着别人去“笑”。
据《新京报》、《南方都市报》12月7日报道,在案发22个月后,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命案今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一案件展开听证调查。黄静生前男友姜
俊武被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关于此案一直被人关注着,所以对它的多次法医鉴定和多起非正常事件,笔者不想再说。笔者感到疑惑的是,直到今天,检察院仍然以“强奸中止”的罪名来公诉。
说实话,笔者对“强奸中止”这个术语不是十分理解。于是笔者就妄自猜测起来。先说两个笔者大家熟悉的相近的名词:“强奸未遂”和“犯罪中止”。
前者与强奸有关,但说的是在强奸过程因为受害人的反抗或者其他人的阻止,或者外力的作用,而让强奸行为失败。可是,拿本案来说,应该是不符合的。既没有外人的阻止,受害人是否反抗不得而知,但即使反抗也没有成功,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
后者是泛指的“犯罪”,是因为作案人因为某种原因自动中止,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有“犯罪中止”,就该有“强奸中止”。
可是仔细想一想,这也是不可能的。首先,如果他是在实施之前“中止”的,也就是说在半路上就“中止”了想法。就不会有人知道他会“强奸”。如果他是在强奸过程中“中止”的,更让人难以理解。实际上,由于强奸是一种性冲动犯罪,强奸罪的中止是很极其少见的,其发生率远远低于强奸罪的未遂。
那么在过程中,嫌疑人不会自动“中止”的。那么就只有一种认定的可能了,就是嫌疑人“进入”之后,没有发生射精。而把这种行为称为“强奸中止”,这就是更加荒谬和可笑的。这也让笔者不自觉地就想到前段的一个案例,在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陈长春强奸案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就被定为“强奸中止”,曾引起极大争议。
“强奸中止”其实是一个非常模糊和暧昧的概念,不但让人难以分辨是中止还是未遂。更忽略了强奸的伤害本质。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强奸罪的既遂,是以“插入”(强奸妇女)或者“接触”(强奸幼女)为标志。“插入”或者“接触”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强奸罪的中止和未遂,在时间上,只能发生在“插入”或者“接触”之前。在“插入”或者“接触”之后,性交行为的中止或者失败,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中止或者未遂。
虽然“强奸中止”的出现不只一次,但是,在法律上至今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义。而个别法院,检察院大肆“强化”和“推广”这个术语,其实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也十分容易造成认定判决的混乱。
作为检察院,却提出如此一个荒唐的,模糊的罪名,未免可笑至极。 【作者:崔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