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团岛一路的陈先生拨打早报热线2888000反映说,他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受聘于一家服装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上签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在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它服装公司从事同类产品设计工作。现在他与公司合同期满,打算离开,这条协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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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该公司在合同中要求陈先生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服装公司从事同类产品设计工作的约定实际上是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离开公司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用人单位作出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应给予陈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给予陈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则合同的这项条款是无效的。记者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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