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店搞按摩,应该属于最不好规范的一种服务。每个按摩人员的指法不同,各人对按摩穴位的轻重有别,必然导致按摩的效果不尽相同。这意味着,给按摩行业制订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难度委实不小。当然,这并不妨碍有些职能部门在这方面进行摸索。
12月1日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越秀区首推实施
《广州市美发美容服务规范》,对美发美容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不适用于医学美容行业)。其中规定,美发店不得进行肩部以下按摩。明年1月1日起,该《规范》将在全广州市范围推行。(12月1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承认,广州市开始试行的这个《规范》对规范该市的美容美发行业的服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不过,对这个《规范》中要求“美发店不得进行肩部以下按摩”,笔者觉得很好笑:这分明是相当幼稚的一个规定。
你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这个要求很容易,不就是在文件中写上这么几个字嘛。问题是,提出的要求必须得能够切实可行才能达到规定的目的。假如一项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抑或说缺乏可监督性,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一张废纸,还真难预料。
以美容店的按摩为例,要求按摩人员开展按摩服务时按摩的尺寸必须在哪个范围以上,好像很难监督得了吧。假如我是顾客,希望按摩小姐略为越过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警戒线”,是不是按摩小姐和顾客就违法了。“违法”的话,该如何处罚他们?
“扫黄”也只是扫的卖淫嫖娼,正规的按摩,哪怕是按摩到胸部,从现行的法规中也找不到明令禁止的条文啊。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这个《规范》的合理性本身就难免受到质疑。至少,它涉嫌和全国性的法规相违背。
学者李波在其《法、法治与宪政》中,对某些领域过度立法提出批评。这是因为,时下,不少已经出台的法律,由于质量低下,很难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样的“法”也就容易被官员和普通民众所忽略。这种情况导致人们普遍不尊重法律。他指出:“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我们需要的不是为求方便而出台的法律,而是法治框架下的法律。”
虽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的这个《规范》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法规,毫无疑问却是一个地方性的行业法规。衡量这样一个法规的好坏,不是看其出发点是善还是非善(担心美容店按摩“尺寸”超标,引发不恰当的行为发生,出发点当然是好的。),关键是看制订出来的法规的“质量”如何。
换言之,规定的内容在合乎国家相关法律的大框架内,还必须具有可以操作性。倘若自己只管规定,至于说能不能得到贯彻,则全然不顾。可想而知,这样的规定,实际作用微乎其微不说,连同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威严也葬送了。
规范美容美发行业,限制按摩服务,不在于强行要求按摩的尺寸是多少才算标准、才算合法,关键在于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监督力度能达到什么程度。如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话,建议还是多管一管美容护发产品的质量问题,至于杜绝涉黄的事情,还是交给其他部门去料理吧。【作者:刘海明】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