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小商品城起火,着火店铺以消防车迟到半小时为由,状告消防大队“行动迟缓”,即墨法院昨天开庭审理这起行政官司。
大火殃及26家店铺
即墨农民王某诉称,他在即墨市鹤山路西首578号即墨小商品城经营打火机店
,2002年7月16日下午,王某的店铺突然起火,大约过了半小时,第一辆消防车赶到出事现场,但由于消防车带的水不足,附近消防栓有的无水,有的虽然有水,但水压很小,到不了二楼的着火点。此后,又有两辆消防车赶到现场,但因水的问题,火势无法得到控制,直到下午4时20分,大火才被扑灭。即墨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是王某商店内的充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在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整个过火面积达500平方米,殃及附近26家店铺,经济损失达70多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18家业户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火势蔓延消防有责?
正在服刑期的王某认为,在此次火灾损失中,自己经营管理不当引发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但负责灭火的消防大队离火灾现场不到2.5公里,在接到报警后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但消防大队的第一辆消防车却迟到了将近30分钟,而且没有备足水源,致使火势蔓延。消防大队负有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任。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即墨消防大队具体行政行为迟延履行、履行不当,并要求消防大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防否认“迟到”说法
在昨天的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即墨消防大队向法庭提交了火灾现场的勘察笔录以及当时的出警记录,消防大队辩称,接到报警后,消防车及时赶到了现场,消防大队完全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昨天晚上,记者电话采访了即墨消防大队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火灾当天,消防部门在接警后5分钟之内就赶到了现场,王某的指控并无根据,消防大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消防大队手头掌握很多证据,只是目前已进入诉讼程序,不便向记者出示。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判决。(记者
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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