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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颇受外界瞩目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款正式列入法规,并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生效。最后的修订稿得到了全票通过,立法过程可谓十分顺利。
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
年人为其购买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此外,在条例第8条还对监护人的义务进行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新京报综合报道)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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