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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南法执字第26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红福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8月23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2)南法民初字第2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 【鲁高法发(1999)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之规定,公告如下: 本市大名路95号房屋的青房自字第348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青岛市水产供销台东公司)作废。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红福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8月23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2)南法民初字第2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
本市大名路95号房屋的青房自字第348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青岛市水产供销台东公司)作废。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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