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认为学校有过错导致自己遭受车祸,初一学生李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负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诉称,2003年1月23日上午,学校组织学生大扫除,班主任安排部分离家近的学生回家拿工具,因李某家离校很
近,就被安排回家拿工具,途中被出租车撞上。
作为被告的学校却对此说法有异议,校方辩称,李某根据学校安排到校打扫卫生,到上午10时左右,清扫工作结束,李某没有与同学结伴回家,在回家途中被出租车撞上。校方认为,平时在教育中已对李某进行了足够的安全知识教育,李某称被安排回家拿工具,途中被出租车撞上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捏造。
在审理过程中,出租车司机被追加为被告。
市北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车祸发生在打扫完卫生的回家途中,住院期间校方多次到医院探望,并组织学生捐款,还给予200元补助。校方自愿补偿了李某1617.1元。最终一审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司机承担。
如果真如李某所言,校方应该负担什么责任?文康律师事务所管延伟律师解释,作为只是初一学生的受害人,其所在的学校应尽到管理、保护其人身安全健康的职责。本案中学生李某只有14岁,交通安全意识并不具备,让其在上课时间单独回家取工具本身就是不负责任和轻视学生人身安全的做法。学生遭遇车祸尽管与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没有学校不负责任的指使,没有学校忽视了年仅14岁的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还很薄弱,事故就不会发生。所以,如果事实如李某所言,学校就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因李某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学校有错,所以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赵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