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6日黄坚勇在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在1998年10月下旬嫖娼。这是自上海复旦大学陆德明教授嫖娼案后,又一起时隔半年后认定的“教授嫖娼”案。
之后,黄在向警方缴纳5000元“赞助款”后,才得以回家。
此后,黄坚勇开始向各级组织申诉,要求还他清白。
2003年3月,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2003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向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做出“黄坚勇嫖娼案不宜认定”的结论。但同年12月,上级纪检部门却做出黄坚勇“已构成嫖娼错误,开除党籍”的决定。黄的行政职务和教授职称一并被免除。
2004年8月,公安部派员调查,株洲警方当面向黄坚勇道歉后并处理了3名民警,退还了黄缴纳的5000元“赞助款”。但黄的党籍、职务、职称至今未能恢复。
为何还不给此案做个终结?
两次宴会和一起嫖娼案
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1999年4月16日指证为“嫖娼涉案所在地”的“太阳宫娱乐城”,2000年改建为太阳宫小学。此前,这里隶属于株洲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株洲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总经理助理、株洲市妇女旅行社总经理肖淑辉说,“这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下属企业,绝对是正规(意指绝无色情)的娱乐场所。”
肖淑辉向《新周报》记者介绍,1998年黄坚勇在太阳宫里唱过两次歌,“均是妇女旅行社为感谢株洲工学院在组团旅游方面提供帮助”而组织的。
“第一次是1998年6月,第二次是1998年10月,被我们邀请的工学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共有10多人。宴会结束后,我们邀请他们在太阳宫二楼唱了歌。”
“歌厅是开放式的,包间不是完全封闭的。”一位在太阳宫工作过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参加了株洲市妇女旅行社举行的两次答谢宴会,整个宴会过程包括宴会结束后回校,自始至终一直与黄坚勇在一起的原株洲工学院办公室秘书,现学院办公室主任彭建平在事后一份“情况说明”中回忆了当时两次晚宴的经过。
一、黄坚勇同志曾任我院办公室主任,应株洲市妇女旅行社的邀请,我们参加过该社举办的两次晚宴。第二次是株洲市妇联下属的美食娱乐城开业庆典答谢会。晚宴后到妇联下属的太阳宫二楼歌舞厅唱歌,该旅行社的负责人肖淑辉、李锦以及自称为该社妇联幼儿园几名女教师参加了。其中有一名女孩,小名叫“小不点”,我们在肖淑辉安排的包房里唱歌。
二、在以上两次应邀参加的娱乐活动中,黄坚勇和我一起进入歌舞厅,一起在包房里唱歌,每次大约晚上在11:00—11:30之间一起离开歌厅回校。第一次是坐学校的车回校,还送了肖淑辉回家。第二次我们一行几人分乘出租车回校,黄坚勇和我坐一辆车,我把他送到了学校。我完全可以证明,黄坚勇同志在这两次活动中与“小不点”没有什么过分行为……我以党性承诺,我的说明完全是事实。”
“黄坚勇同志通知我到太阳宫吃饭,我院有10多人参加。晚宴后,我们又应邀上太阳宫二楼唱歌,后来上来两个女孩与我们一起唱,我们还给了名片。”参加了第二次晚宴的株洲工业学院学生处处长刘善球说。
黄坚勇向《新周报》记者讲述了当天他被天元公安分局民警带至公安局办公室并最终“被迫承认嫖娼”事实的经过——
“出门后他们没收了我的手机。到办公室后,我向他们解释我没有嫖娼。但他们说‘到这里来的没有不交钱能出去的’,并说‘没事的,承认后交点钱就可以走了’。我不承认,他们就将我关到一个卫生间里直到第二天下午,他们继续要我承认,我担心家里人着急,同时他们又威胁我说‘你不承认就将这事情通知你们学校’,当时中国包装总公司(株洲工业学院主管部门)正在对我进行考查,无论有没有这样的事情传出去都不好,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得对他们说,我没有做这样的事,要写你们自己写。随后,一个警察写了,让我签字。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直接签字后,给彭建平打了个电话,叫他帮我送了5000元钱过来,他们才放我走。什么收据都没打。”
警方复函人大:嫖娼不宜认定
《新周报》记者找到了天元公安分局对“小不点”和黄坚勇做的笔录。
关于“嫖娼”当晚在包厢里的人数,黄坚勇在笔录中说有4人,“小不点”说有6人。
关于嫖资和双方分手的时间,警方给黄的笔录中说双方发生关系后,又与“小不点”唱了歌才走的,并且给了200元钱;而“小不点”的笔录中说,黄坚勇给了300元钱,并且给钱后就走了。
《新周报》记者就上述疑点采访株洲市公安局以及天元公安分局,对方均拒绝向记者提供说明。
“两份口供连人数这样最起码的基本事实都出现差异,是不能作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加以采信的。”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大官员接受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明显指名指事的讯问笔录,以及手续不齐全的笔录,都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对此发表看法。
2003年3月,在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此案后,黄坚勇开始不断地向各级组织申诉。2003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在给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复函中,给出的结论是:“经我分局复查后,认为该案是否在6个月内发现不能确定,且相关证人未找到,询问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局认为对黄坚勇嫖娼一案不宜认定。”
2003年5月,拿到天元公安分局给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回复的“不宜认定”结论后,黄坚勇以为自己终于可以讨回清白了。“拿到报告结论当天我就给上级纪检部门寄去了一份。”黄坚勇说。
但2003年12月,上级纪检部门作出黄坚勇“已经构成嫖娼错误,开除党籍,同时免除一切行政职务和教授职称”的处理决定。
“我感到天旋地转,”黄坚勇说,“我不明白这个结论是依据什么得出的?”
2004年6月,多次讨说法未果的黄坚勇开始寻求司法援助。6月2日,株洲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新华律师一起赶赴山城重庆,对涉案的另一名当事人“小不点”进行调查取证。
“小不点”披露“卖淫事件”
刘新华一行找到了已回重庆在一家商场当播音员的“小不点”。并就她与黄坚勇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进行了询问,刘新华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笔录中有这样的对话:
问:请问你是什么时间在株洲做事的?具体是在哪里做什么事?
答:我1997年8月至2001年年底主要是在太阳宫娱乐城坐台。1999年4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的人把我抓起来,说我卖淫,他们逼我交代。叫我脱了鞋子靠着墙罚站,让我蹲在地上反背着手带上手铐,还关了我几次黑屋……他们拿着我的电话本,要我按照电话本上的姓名一一交代。他们折磨了我半个月。我实在没办法,就按他们的要求随便指认了几个人,编了几个故事。黄主任的事就是这么编出来的。黄主任是个有身份的人,他把我当小孩子看。他不像社会上的那些人他从没有对我提过非分要求。我是无辜受害,我也对不起被我诬陷的人。
问:你对上述陈述,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我对我讲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教授执意讨要文字凭据
拿到“小不点”的证言后,黄坚勇再次找到株洲市公安局和上级纪检部门。“上级纪检部门的人说,司法证明他们不认可,处理决定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得来的。”黄坚勇说,“而事实上,公安又不给上级纪检部门提供明确的认定结论。”
2004年7月,黄坚勇将自己的遭遇向《经济日报》反映。8月3日,该报以内参形式刊发了《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竟如此“创收”?》的文章,并直接送达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以及湖南省有关领导手中。周永康当即做了批示,并指示公安部派员到株洲进行调查。同时湖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也批示,要求“彻查此案,如有错误坚决纠正,我们的干警不能因为创收而丧失良心。”
2004年8月上旬,公安部警务督察处的工作人员抵达株洲调查此事。公安部派出的人员在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后,做出了责令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退还违归收取的5000元“赞助款”,同时处理相关民警的决定。
8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对3名涉案民警作出处理。其中一名当初直接参与办案的民警被通报批评,另外两名负有领导责任的民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8月15日,当着公安部工作人员的面,株洲市公安局向黄坚勇退还了违规收取的5000元赞助款,并口头道歉。
黄坚勇再次找公安机关讨要关于案件认定的文字依据,但同样未能如愿。
在多次讨要文字依据未果后,黄坚勇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天元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审查原告搜集“嫖娼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并依法对该事实做出判决。同时黄坚勇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他3项诉讼请求。
11月15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主张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变为,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法院采纳了被告天元公安分局意见,即“被告的治安取证行为并没有给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因而是不可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认定其收集的证据及程序的合法性的请求。
黄坚勇手拿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感到很茫然。他不明白,平白无故制造他嫖娼案的人都被处理了,他自己却怎以也回不到原来的生活轨迹中……《新周报》记者
刘启明 / 文 高山岳 / 图
(《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欧阳小青对此文亦有帮助)
责任编辑: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