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缕阳光价值七千元 长沙一市民赢了采光权官司
因为旁边楼栋的出现,大白天都要开灯才能正常生活,房主吴某为此将建造楼房的某物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二审结束,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该物业发展公司以每平方米110元的标准赔偿吴某共计7000余元。
大白天房里
要开灯
吴某于1996年购买了一套将近65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开始建设一栋8层高楼,其所建房的西向墙与吴某房屋的东向墙相邻,间距为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为此发生争议。2000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吴某要求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物业发展公司同意解决。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故无法履行。
随即吴某将物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吴某房间的通风、采光及影响程度抽样进行了检测,鉴定意见为:“……由于东窗外的建筑遮挡光线,东窗的自然采光量极小,使室内能见度极低,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侵权
开福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发展公司建设的建筑物东侧相邻吴某住房间距仅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是酿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吴某拥有该屋的产权,其通风、采光权是其权利的延伸,物业发展公司修建的楼栋对吴某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该公司应承担吴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物业发展公司则提出,他们的楼栋有合法齐全手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发展公司建设的楼栋行政批件齐全只能证明其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不对吴某房屋造成影响,且合法齐全的审批手续和吴某房屋通风、采光受影响没有必然联系。
每平方米判赔110元
由于我国法律对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该物业发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64.73平方米×110)。
吴某不服判决上诉。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是赖以生存的地方,区区7000元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
今年10月中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中院认为,因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制约采光权侵权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及诉讼越来越多,采光权由不为人知到现在成为日益重视的生存权利,验证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更高追求。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法官在审理采光权官司时大多以所造成后果的大小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有鉴于此,司法界人士认为,有必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办法甚至是行政法规来制约采光权侵权;同时,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也导致很多人滥用采光权。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采光作为做出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标准加以考虑。
(作者:李广军)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