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国
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房价款双倍返还购房人。这个办法“心太软”,操作可行性不强。
我们惩罚地产奸商,主要还是罚3%%之外的,这样被处罚主体显得割裂和混乱。有点像东郭先生的好心肠,初衷太善良。我们见过派出所对小偷只处罚偷东西的那只手吗?
其
实,就算3%%为衡量误差的标准也有待商榷,如果说100平方米的房子允许误差3平方米,那1000平方米的呢?30平方米多少钱?只有维权政策跟得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有效遏止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商品房每平方米都意味着几千、甚至上万块钱。而上海市的高先生购买了一套246.37平方米的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公司向高先生出具的一张结算单上,却写着实测建筑面积仅为230.89平方米,相差15.48平方米,误差超过了3%。高先生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多收的房款,但房产公司以房价上涨为由不同意退。嘉定区消保委接到此投诉后,经过调查确认,并请求房地局协助解决。日前,经过多次调解,该房产公司同意退还高先生房款2.3万元。(11月16日《新闻晨报》)
看了这条消息,我不仅为上海的高先生,更为众多商品房消费者的维权难感到悲哀。要求退房款过分吗,显然是不,就这房产公司还想赖账。而消协与房地局对此纠纷的调解,并没有捍卫消费者有法规保护的利益,没有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商品房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来处理。
在房地产买卖中,这样的疑似欺诈现象可以说是相当普遍的。令人惊讶的是,面对商品房的缺斤少两,面对类似纠纷,尽管地方不同、房产公司不同,房产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最多只愿补其差款了事。
“偶然”、“疏漏”、“没太在意”等字眼的解释,肯定不能令人满意。在实得利益的较量中,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继而引发在利益的角逐中强势一方很容易做手脚。奸商在阴险地“谋杀”着老百姓辛苦积攒下的钱后,还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让我特别生气的是,“正义”一个巴掌下去,却打不掉他们几颗牙。公平交易在奸商手里似乎成了麻花,想怎么拧就怎么拧,想要什么形就成什么形。
事实上,就是按照七部委下发的相关规定中“超过3%面积双赔”,我以为,也起不到足够的惩戒作用。这个双赔的狭隘性决定了维持公正的局限性。我们见过派出所对小偷只处罚偷东西的那只手吗?由于经营的逐利性,“朝里傻不朝外傻”是奸商运作的普遍规律,我们听说过某个房产商“不小心”让商品房多出几平方米没有?惩处加强,可以强化对奸商的处罚效果。
但是,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下发两年多,最终成了2002年维权的一股温暖的政策风,从上海的购房者高先生、消协、房地局耳边拂过,两年了,没有留下一丝执行的印迹。无所谓,真的无所谓?真实贯彻政策的人和部门到底在哪里?
由此看来,要改变购房人在维权中“无所依”的尴尬情况,一定要将已有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运用起来,在自己正当利益受到保护的同时,客观上也可为改善购房消费大环境尽一份微薄之力。购房人的权益理性诉求可以借之放大与贯彻,这样可以构建利益角逐中尽可能的平衡。只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先进的维权政策“与时俱进”,类似上海高先生的购房“悲剧”方能减少和避免。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