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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晚报读者拨打本报楼宇热线(8762259/2933513)反映,她通过青岛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新贵都一期的房子,在2002年3月即已支付了2%的“预收契税”,并将购房合同、收据和发票交给信发房地产公司,但至今仍未能办理出房产证。当记者就此采访信发房地产有关负责人时,该位负责人拒绝在 电话中回答这一问题。 按照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因出卖人原因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报记者
按照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因出卖人原因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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