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陕西省南郑县“赌博书记”刘贵正挪用公款赌博案还未淡出人们视线时,陕北某县又发生涉及10余名干部的豪赌案。 这种“赌博游戏”:上级赢下级、官员赢“老板”,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行贿受贿行为,输赢双方各取所需,双方真正的交易成本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有
关党政部门对官员赌博行为并非坐视不管,也采取了一些严厉举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领导干部赌博两次就地免职。但是成效好像不太理想,并没有彻底刹住这股歪风。 原因何在呢?首先,官员赌博的风险与期待利益非常不均衡。官员通过赌博一次就可以赢个十万八万的,万一东窗事发,现行制度下最大的成本就是可能丢了领导职位,但是公职没丢,照样可以吃皇粮。这个风险与贪污受贿相比实在小多了,按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累计在5000元以上,就是犯罪,不仅领导职位要丢,而且公职也不保,还要受到刑法制裁。相比之下,利害关系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其次,虽然大家都清楚,官员赌博是一种变相受贿行为,但是处理起来很难认定。因为行贿受贿罪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另一个是受贿人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节。官员参与赌博,指控他违法,他或会承认,但是如果指控他犯受贿罪,他肯定不会承认,他会以自己有赌博的故意,但是没有受贿的故意进行抗辩。按《刑法》中的有关受贿罪的规定,是很难对其定罪的。
第三,官员赌博也构不成“赌博罪”。因为《刑法》对“赌博罪”设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这意味着,官员赌博即使赌资再大,也构不成犯罪,顶多算是普通的违犯《治安法》的行为。
官员赌博,社会危害性不小,但是《刑法》却对之无能为力。如果只能依靠党纪政纪来进行治理,岂不正中那些赌博官员们的下怀?这种做法,风险小,收益大,简直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致命诱惑。这或许正是官员赌博之风愈演愈烈,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
党纪政纪处分已难以遏制干部赌博。要彻底解决官员赌博问题,须用重典:将性质严重、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官员赌博行为当成犯罪来进行打击。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让官员赌博继续钻《刑法》的空子。刘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