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是本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他从报纸上看到本市某大酒店将举行一次国际性会议,随即用一
部乘客遗忘在其出租车内的手机,向青岛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拨打电话,谎称某大酒店已被安装了炸弹、当日下午该大酒店会发生爆炸。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该电话内容系虚假恐怖信息,并很快将刘某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客观上实施了编造爆炸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致使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后果严重,必须依法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谦
姜培永 刘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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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南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着眼于打击当前国内新出现的恐怖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确定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新罪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造谣惑众编造或传播恐怖信息,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规定,对单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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