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场交通事故,伤者家属要求赔偿180多万元,赔偿额创下岛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新高。代理律师出具的赔偿金细则里表明,条条赔偿都按照新交通法的规定计算。
2002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李某驾“东风”小货车沿华阳路由东北向南行至埕口路路口,适有刘某骑自行车至此,汽车左前脸与刘某身
体相接触,发生事故。车祸后,刘某神志不清,不能言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法医鉴定刘某为I级伤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李某驾车行至交叉路口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骑自行车通过四条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家人委托律师提出赔偿180多万元的要求,在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刘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一份清单:医药费一共是433344.69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35529元,住院伙食费8760元,护理费844800元,残疾赔偿2015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628.87元,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0元,保险费160元,鉴定费150元。
为何会要求这么高数额的赔偿?刘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这笔费用是按照新交法的规定计算的。在引起争议的费用中,旧标准规定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新交法实施后,因青岛为计划单列市,原本“发生地”由山东省标准变为青岛市标准。资料显示,2002年,山东省城市年平均生活费为5596元,而青岛市为7344元,2003年山东省城市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为8399.91元,青岛市为10075元,有较大差距。护理费计算也由旧标准的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变更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各项费用按照最高标准计算下来就有了索赔180万元的说法。
此案已在市北区人民法院陵县路法庭开庭审理,法院会不会支持高额赔款,本报将继续关注。(赵黎)